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种子包装标识问题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关于种子包装标识问题,鉴于《条例》是在9月28日通过并于11月1日实施,间隔时间只有1个多月,而一些企业在《条例》(修正案)通过之前已制作了大量种子包装物,有的标识不完全符合这一新规定,若将其报废会造成很大浪费。因此,对种子包装物标识故意更改品种审定名称、套用老品种审定名称、混淆使用商品名等其他名称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继续依法查处。对种子包装物标识品种名称的位置、字体大小和颜色反差与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可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此类包装物使用时期截至2007年5月31日止。从2007年6月1日起,所有种子的包装标识必须严格按修正后的《条例》执行。同时,企业要就其经营的品种、数量及包装物向销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问题
鉴于农业部门所属种子企业改制的截至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止,因此,对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企业在没有完成改制脱钩之前,暂不换发新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以延期到2007年6月30日,2007年7月1日后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2006年11月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其它种子企业,由于《条例》修正期间不便受理,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可延至2007年6月30日。
三、企业检验条件问题
《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对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我厅认为:对企业检验用房应要求检测功能明确分开,天平室完全独立;对企业仪器设备的配置要适应净度、发芽、水分检测的要求,配备率和完好率均应达到百分之百;对企业两名以上的检验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唯一聘用,所具备检验人员的资质应当包括扦样、室内和田间三个类别。
四、种子销售人员农业技术基础知识培训问题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零售环节销售种子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有农业技术基础知识的人员”。为此,我厅将会同省物价局出台培训收费的规范性文件。在此之前,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培训工作,应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培训收费的临时许可,按批准标准收取培训费;经营人员应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后发给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办理营业执照。
五、农作物种子B证发放问题
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以及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上述许可证(B证)的核发条件和程序,《条例》规定应由我厅作出具体规定。目前,我厅正在研究具体办法。在具体规定出台之前,各地暂停B证发放。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